永久居民入籍秘籍
未住满三年者,肯定不可以入籍。这是法律规定。但是,对于“住”这个概念,法院还有不同的解释。在一
定的情况下,一些没有在“物理意义上”在加拿大住满三年的人,因为他的“生活重心”已经移到加拿大,也可
以获得加拿大国籍。
对于未能满足居住三年的要求的人来说,申请公民入籍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,需要经过繁杂的法律程式,
才能通过入籍的申请的批准。
入籍的条件:四年中住满三年
加拿大《公民法》要求,要获得加拿大国籍,申请人必须在过去四年期间内,在加拿大“住”满三年,方能
入籍。首先,《公民法》考虑的时间段只是过去四年,不可以再往前算。其次,《公民法》对于当事人在加拿大
居住的时间的密度要求相当高。是在四年的时间内就满足三年的居住上的要求。即,应该有3/4的时间是必须在
加拿大“居住”的。
两派法官对“居住”的不同定义
承如以上所述,加拿大《公民法》要求申请人在过去四年时间内在加拿大“居住”满三年,才能入籍。但是,
《公民法》没有对“居住”这个词作任何定义。所以,从《公民法》的法律条款本身来看,我们是看不出到底怎
么才算是“居住”在加拿大的。由于立法并没有对“居住”这个词做定义,我们就只能靠司法解释来确定这个词
的定义。所谓司法解释,就是法院的判决。事实上,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大量的判例,对《公民法》上的“居住”
这个词的定义作了各种解释。基本上,加拿大联邦法院的法官在这个问题的解释上,可以分为两派。
有一派法官认为,“居住”这个概念是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概念。这派法官认为,既然法律要求你四年中在加
拿大居住满三年,你就必须在加拿大实际住满三年。如果你没有在物理意义上在加拿大实际居住,我就不能批准
你入籍。
另一派法官的看法是完全不同的。他们认为,“居住”这个概念是一个社会心理的概念。一个人的物理意义
上的肉体可以是在一个地方,而他的居住地可以是在另外一个地方。例如,一个加拿大人到夏威夷度假。当地人
问他住在哪里,他不会因为他本人目前在夏威夷而说是住在夏威夷。他一定会说,我的家在温哥华或在多伦多。
因此,这派法官认为,一个人的居住地是按他的“生活重心”为标准来确定的。按这派法官的意见,只要一
个人的“生活重心”已经移到加拿大,即使他在“物理意义”上并没有实际在加拿大居住,还是可以认定他已经
住在加拿大。当他的“生活重心”移到加拿大满三年,他还是可以满足公民法所要求的住满三年的要求,继而可
以获准入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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